《<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规定。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以保障产品的安全为根本前提。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产品的通用性越强,其使用范围就越广,使用效率越高,以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的技术指标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的技术内容既要有一定先进性,又要具备可行性,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标准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促进贸易发展,但利用不当也会阻碍贸易。要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市场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军民融合的规定。
标准化是军民融合的重要技术基础。目前,民用标准和军用标准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相互独立,两套标准自成体系。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要求,标准化军民融合涵盖军用与民用标准的融合、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融合、标准检测认证资源融合、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的融合等。标准化军民融合具体工作包括:推动军队将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军队无特殊技术要求、可直接采用民品的领域,军队不再单独制定标准,改为直接采用民用标准;推动先进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加速军用成果的民用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军地双方联合攻关制定军民通用标准,满足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求;推动标准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军地相互支撑、互利互惠;优化完善标准化军民融合相关机制,建立满足军民深度融合需求的标准化工作长效体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编号的规定。
为了便于标准的识别和管理,应当对标准进行编号。为了统一协调标准编号,避免重复冲突,造成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混乱,法律授权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则,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自行对标准进行编号,但都必须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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