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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线旅游平台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者:上海市质量协会网 发布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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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线旅游平台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在线旅游平台:

“十一”旅游出行旺季临近,为规范网络预订机票、火车票、住宿、景区门票等在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作如下提醒:

一、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主动维护良好的在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销售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未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二)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虚假优惠折扣,如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六)使用不实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七)声称“特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等,但价格标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八)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客户,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十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要自觉维护在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使促销活动真正惠及广大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在线旅游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