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决定按照市委的要求,针对上海市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规范三个环节:
一是针对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道口筛查,把好“防输入”的进口关;
二是加强“社区管控”,明确疫情防控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明确社区属地责任,落实“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联防联控机制;
三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为了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决定明确市政府可以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决定还指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其失信信息将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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