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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留鄂未返京人员每月不低于3080元
2020-03-12 来源: 新京报

  3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北京要求,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即3080元的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通知明确,在北京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3080元/月标准发放滞留湖北人员生活保障的,可按照在京参保的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申请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需逐一联系留鄂未返京人员

  记者获悉,为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湖北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在严格做好返京人员管理的同时,关心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稳定劳动关系,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重申国家及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所在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摸排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逐一联系,重申并严格执行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滞留湖北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种情况需为留鄂人员支付正常工资

  在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滞留湖北人员,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

  在工资收入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

  如果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或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留鄂人员单位享每人每月1540元补贴

  此外,自2020年3月起,在北京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3080元/月标准发放滞留湖北人员生活保障的,可按照在京参保的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申请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

  自3月16日起,用人单位需在每月月底前提交当月的补贴申请,直到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s://rsj.beijing.gov.cn),在“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在线做出相关承诺,并申报单位信息和滞留湖北人员信息。经审核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次月即可领到补贴资金。补贴申请和拨付均无需企业跑腿,全部通过网络线上即可完成。

  用人单位应每半月至少1次确认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信息,了解状况,做好记录,同时留存滞留湖北人员的返京车次、航班等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备查。按照“谁申报、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核查,核验用人单位留存的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临时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3月底前摸清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情况,如实填报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