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这份指导性文件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媒体普遍认为,这将有助于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需明确的是,“意见”并非一纸新法,而只是一份“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解释性文件。这里的“依法”,指的仍是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早在1979年,正当防卫制度就已写入刑法。到1997年刑法大修,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有了重大调整。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防卫过当的认定,从过去的 “超过必要限度”,改成了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有的损害”也改为了“重大损害”。不仅如此,1997年刑法大修还特意增加一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
在现行法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其实是相对明确的。即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应为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但这些抽象的概括,听起来拥有无懈可击的正确,一旦进入具体的个案却常常陷入“法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比如,如何准确判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比如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的“男生踹伤逃跑猥亵男遭刑拘”事件,在公共舆论场上就引发了激烈争议。多数网友从情理上认为,踹伤逃跑猥亵男是正义之举;也有一些论者认为,该男子猥亵行为已结束,“踹伤”是在双方查看监控之后、在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发生的,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类似这样的争议个案,近年来网络舆论场上间或有之。抽象的法律条文,遇上鲜活的个案,原本看上去“明确”的认定标准,也常变得模糊。尤其是对我们这样一个地区差异悬殊的制定法国家来说,法律解释和个案指导更为重要。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这次“意见”就有进一步的明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情理”被规范性文件引入,作为司法判断的标准,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其实,从可操作性上来观察,“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和“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未必比之前的标准更明晰。“意见”甚至还产生了新的“解释”需求,如什么才是“一般认知”,怎样才算“合乎情理”?在笔者看来,与其说“意见”使相关标准更具体了,不如说“意见”更多是在传递一种司法价值观:即鼓励更多对防卫权的合理利用,不再让正当防卫可望而难以企及,以达到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目的。
而要达成这一目标,个案的具体执法者和司法人员,才是关键。为什么会有“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是立法的空白吗?还是解释的不足?都不是,或至少这些不是主要原因。这些错误倾向更多来自执法和司法中的“潜规则”——“会闹的孩子有糖吃”。其实“谁死伤谁有理”的本质也是 “谁能闹谁有理”。司法实务中,虽有死伤但当事人或家属不闹不访,恐怕也难得到突破法律规定的“糖”吃。
司法人员为何明知“谁能闹谁有理”是错误的,还要故意为之?更多时候这是作为人的司法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了来自案外因素的干扰。比如,为片面追求息讼息访,而选择“花钱买稳定”。这样的个案处置比“指导意见”更易指导行为人的选择,从而引发更多当事人效仿。要维护良善,鼓励正当防卫,我们的确太渴望“意见”这样一份具有鲜明价值指向的指导性文件,需要“意见”中那些实实在在的对司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保障,这样他们才有硬气更有底气对“谁能闹谁有理”说“不!”(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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